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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作良:最终选择离开易方达基金 事起股权投资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  时间:2008年06月21日  进入论坛

核心提示:  6月20日,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发布消息称,公司副总裁兼投资总监江作良因多年前以个人身份参与了一家实业公司的股权投资,该公司近期已通过证监会审核,将发行上市。虽然该投资与目前国内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但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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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江作良离职的背景应该不复杂,道理也清晰明确,我们不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番梳理。

  2003年出台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200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2006年的《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证券法》提到的“行政法规”,应该包括中国证监会1998年29号文,其中明确了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国内基金公司一直是按此要求执行的。

  确实没有任何法规规定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实业股权投资,因而江作良当初的投资行为与法律法规没有冲突。而一旦其投资的公司获准上市,就出现了他所说的“具有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因而从这个角度讲,江作良在这一时点选择离开,可谓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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