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场商标之争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解百纳”是品牌还是品种。张裕认为“解百纳”是其70年的原创品牌、几代张裕人的心血结晶;而威龙等企业则认为,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和品系,为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称,非张裕所独有。说得直接一些,“解百纳”之争的焦点在于其究竟是张裕的私人财产还是葡萄酒业的公共财产?
在这次争议中,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等多家行业机构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或“‘解百纳’是知名品牌”的证明。
商标争议裁定书中最终表示,“解百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确有部分专业书籍将“解百纳”解释为一种或几种葡萄名称,或者认为“解百纳”代表一定的葡萄酒口味,张裕公司在自己的产品和网页上也曾将“解百纳”介绍为葡萄的品种。但此种情况相对于张裕公司及其前身几十年长期独家在特定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称谓所产生的商标显著性,尚不能认定“解百纳”已丧失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